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二稽罚[2020]181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思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3月共计暂估原材料30万元入账并结转成本,未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你单位于60日内获得该30万元原材料对应的发票,你单位于限期内并未取得。你单位2018年结转的30万元原材料成本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行为,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1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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