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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2MA****UQ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3786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鹏与被告淮安美一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美一佳商铺使用合同》;二、解除原告李鹏与被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鹏翔物业管理协议》;三、被告淮安美一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鹏押金10000元;四、被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鹏物业管理费5840元;五、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原告李鹏负担4476元,被告淮安美一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9元,被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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