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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2MA****UQ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12民初10999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13866.19元;二、驳回原告徐红权其他诉讼请求以及反诉原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徐红权负担528元,被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7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市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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