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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9****89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初137号
    案号 (2019)粤01执4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各被申请人履行(2017)粤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93873000元及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9387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8月12日;罚息以9387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本息合计为117088017.7元。 2、胡继洪、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群娇均在(2017)粤01民初135-138号四个案件中,各以最高限额185000万元为限,对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030195号),申请人有权在(2017)粤01民初135号-138号四案的以不超过最高限额7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4、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胡继洪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030986号),申请人有权从土地所得价款中在(2017)粤01民初135号-138号四案中不超过最高限额77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5、①申请人有权就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2610019000352400799)在(2017)粤01民初135号-138号四案中以780099554.49元为限优先受偿;②申请人有权就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97926266.58元(登记证明编号:01720519000352307024、01720554000352309224、01720609000352314085)优先受偿,③申请人有权就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2610039000352422648)在(2017)粤01民初135号-138号四案中以1092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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