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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新正康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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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黄庄南路13号503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市监处字[2020]300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新正康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P7932F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黄庄南路13号503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永康2020年8月14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新正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逾期公示年报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邮寄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37623号),因当事人不在注册地经营导致上述通知书未能送达,市局已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通知》(穗市监函【2019】861号),责令未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的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公示,当事人未按责令期限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6月13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永康、受委托人黎家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永康的受委托人黎家进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2020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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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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