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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387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赛民初字第05905号
    案号 (2016)内0105执2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0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燕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终止劳动关系; 二、原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张小燕扣发工资800元; 三、原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张小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567.7元; 四、原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张小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15元; 五、驳回被告张小燕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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