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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177****9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81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冬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吉丽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387324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吉丽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7-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4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9934元,由被告赵冬伟、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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