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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新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00MA****80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26民初577号
    案号 (2021)川0626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成都川云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新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德阳中新玄武岩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四川中新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云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返还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成都川云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四川中新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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