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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5****38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弋执字第00865号
    案号 (2021)皖0203执恢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王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卫东运力费214275元,并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57元,保全费1630元,合计3887元,由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王义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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