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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昌县得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立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291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天民园初字第697号
    案号 (2017)鲁0105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偿还原告丁全武借款本金22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偿还原告丁全武200万元借款本金项下的截止2011年10月6日的到期利息24万元,与本金一并付清。 三、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偿付原告丁全武2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0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与本金一并付清。 四、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赔偿原告丁全武24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与本金一并付清。 五、被告永昌县得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丁全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0元,由原告丁全武负担2380元,被告永昌县得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负担38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永昌县得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桂立斌、被告陈建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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