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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57****6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854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恢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8524974.9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19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衡骁、彭洁对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骁、彭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东城绣锦2C23-2C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扬房权证三茅街道字第81801201号)、扬中市三茅街道东城绣锦3B08-3B16、3B18、3B20、3B21、3B24-3B26、3B30-3B32、3B40、3B42-3B47、3B50、3B51、3B54、3B57-3B60、3B62、3B63号房屋,以及与上述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扬国用(2013)第3605号、36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38元,由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骁、彭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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