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57****6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981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25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4万元、利息87985.08元以及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42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衡炳光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东城秀锦一幢西侧9、10、12层)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实现第一顺序抵押权后的剩余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额分别在288万元、282万元、280万元)。 三、被告衡骁、彭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衡骁、彭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3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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