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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37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43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1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祥购房款332039元并承担利息(至2015年11月30日为283674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615713元月息1%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骁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汇至本院,户名:扬中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江洲支行,账户:1104048009000018616)。 案件受理费7031元,减半收取351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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