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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68****42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30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恢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文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松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任文斌有权就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37号第A区1、2栋1层105号房、2层205号房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 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 133元,由被告吴松、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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