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68****42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02民初140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恢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任文斌返还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剑波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有权就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608号麓谷公馆(涉外花园二期)项目中的商业裙楼、地下室部分及公寓楼部分N单元1层1096号房、1097号房、1098号房、1099号房、1107号房、1108号房、1109号房、1110号房、1111号房、1112号房,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86号新猎鹰公寓项目中的新猎鹰公寓栋N单元1层1069号房、1070号房、1071号房、1072号房、1073号房、1074号房、1075号房、1076号房、1077号房、1078号房、1079号房、1080号房、1081号房、1082号房、1083号房、1084号房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 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 833元,由被告张剑波、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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