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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419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1民初817号
    案号 (2017)湘0111执2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银飞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剑波对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剑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蒋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510元,由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张剑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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