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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419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民初1439号
    案号 (2017)湘01执1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武军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 二、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武军借款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前为173.33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雷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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