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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341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7477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4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被告丁伟、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24762293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二十二万零二百零五元五角八分及利息、罚息(截止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二万二千一百八十七元九角八分;自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伟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六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丁伟、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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