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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39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6561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货款124865.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4865.1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证金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案件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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