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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39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201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4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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