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曹清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39509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4644号 |
| 案号 | (2018)苏0105执28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数控车床2台(型号为CNC6163S); 三、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161000元及滞纳金(以到期租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四、被告曹清南、尚锦芬对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26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7321元,由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曹清南、尚锦芬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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