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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清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950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3789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160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违约金10910.4元以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81600元中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曹清南、尚锦芬对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清南、尚锦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2元、保全费1928元,共计7460元,由被告常州鑫尚锦机械有限公司、曹清南、尚锦芬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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