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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钦林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20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397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368885.87元,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甘世坚、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32元,由被告中黎公司、甘世坚、中融信佳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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