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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钦林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20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南商初字第00026号
    案号 (2016)苏0105执1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柘塑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农商水西门支行截至2014年3月3日的贷款本金4842209.01元、利息184095.63元,并另行支付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亚柘塑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农商水西门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中黎建设、被告金家鹏对被告亚柘塑料上述全部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46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320元,由被告亚柘塑料、中黎建设、金家鹏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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