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郦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001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369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9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36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03419.6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3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24644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大丰市南阳镇民心村一组(园区内)3幢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大丰房他证南阳字第2014653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大土他项(2014)第12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郦国强、计明华、郦潇、吴丽丽对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40元,减半收取96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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