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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001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40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5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5-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国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603551.41元及利息23907.1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日;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260355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算利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98%计收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对被告苏州国亿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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