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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001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580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4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8
    发布日期 2015-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4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合计460万元,该款项扣除保证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保证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6日起至该保证金实际受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后,由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7000元,合计107000元; 三、被告国亿喷织公司、郦国强、郦潇、计明华对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国亿喷织公司、郦国强、郦潇、计明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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