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蕙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79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400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6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14859483.94元并支付罚息(截止2015年12月2日,罚息1387188.64元,后续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第一项债权对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机器设备等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海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吕建友、左起樑、赵星宝、陈艳平、赵星茂、彭泽旋对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62.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487.33元、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海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吕建友、左起樑、赵星宝、陈艳平、赵星茂、彭泽旋公司负担124175.27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