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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臻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翡丽湾小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杭州臻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许杨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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