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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杭州臻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翡丽湾1幢1单元101室)负责开发的位于上城区大农港路1347号的阳光城翡丽湾绿化占用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臻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许杨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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