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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燕山东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30459****7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2153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恢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北京燕山东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8600元及利息(以114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4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3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财产保全费1913元,合计4653元(此款已由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燕山东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653元由北京燕山东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北京燕山东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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