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159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24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01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16 |
发布日期 | 2016-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6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利息为116934.52元,复利572.98元,后续利息按固定利率年利率8.4%计算计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1.76%计算,复利按11.76%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景佳、郑敬辉对被告东莞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在86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莞市城市星座实业有限公司、郑仲辉、李景富、翟侃娇对被告东莞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23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78239元,由八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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