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二稽罚[2019]274 |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2015年12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金额4091800.00元。已于2016年1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1月付46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2218164.78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757801.36元,未结转1115833.86元;2、2016年4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2099748.00元。已于2016年5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5月付63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1811032.65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135853.69元,未结转152861.66元;3、2016年4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乡富茂园林苗木销售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金额1199856.00元。已于2016年5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5月付64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1034875.80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77630.69元,未结转87349.51元;4、2015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3971351.6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7803471.4元;2016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291805.7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6511665.67元;2017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547824.41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963841.26元。减2016年剔除涉案发票结转成本金额5064073.23(2218164.78+1811032.65+1034875.80)元;减2017年剔除涉案发票结转成本金额971285.74(757801.36+135853.69+77630.69)元,2017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928482.2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2017]第1号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37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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