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地税稽罚[2017]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企业收取售房款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开具预售发票时结转至预收账款并缴纳税款。企业于2013年度收取的预售房款10000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3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元、土地增值税5000元。2、企业于2014年度收取的预售房款107263.4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4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363.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42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3.60元、土地增值税5363.17元。3、企业因订正销售不动产发票导致2015年度预收账款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差1916707.00元,截止检查日,预收账款420716元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5年度取得未完工工程售房款收入7379326.00元,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缴纳相关税款。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90002.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300.15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900.10元、土地增值税199428.09元于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2013年度预售房款100000元、2014年度预售房款107263.40元以及2015年度的预售房款7379326.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4837.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3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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