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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2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9247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盛清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价款4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合计4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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