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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2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999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2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的物业费1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电费9072元;于腾空涉诉房屋当日给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腾空涉诉房屋之日的电费(电费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不能给付原告100000元物业费,原告有权主张被告给付实际欠缴的物业费136409.88元;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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