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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2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3974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00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华苑产业区海泰南道28号A座3/4门101、4门201室腾空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8日至房屋腾空之日的使用费(按照1.00元/日/平方米的标准); 四、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注册地址从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A座3/4门101室迁出; 五、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的水电费损失59607.15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22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626元,反诉受理费4900元,全部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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