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殷克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313****88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874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16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日期 | 2018-05-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76611.11元。以上款项由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当月利息(200万元*14%/360天*30天),于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180万元*14%/360天*30天),于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150万元*14%/360天*31天),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120万元*14%/360天*30天),于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90万元*14%/360天*31天),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60万元*14%/360天*31天),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当月利息(30万元*14%/360天*30天)。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尚有保证金14万元在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该款在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于2017年10月20日用于抵扣2017年3月21日之前结欠的利息76611.11元及律师费6万元,如有多余部分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应付未付本金及以全部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向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3月21日之前结欠的利息76611.11元及律师费6万元,原告可一并向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主张,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南通卓越锻造有限公司、南通惠润工贸有限公司、孙美峰、张庭凤、殷克如、严爱平、殷民慧、臧利亭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的履行以抵押物(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人民桥北首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801.3平方米,抵押担保数额300万元;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838.4平方米,抵押担保数额200万元;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东他项(2015)第775号、东他项(2015)第7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顺位和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案件受理费119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46元,由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卓越锻造有限公司、南通惠润工贸有限公司、孙美峰、张庭凤、殷克如、严爱平、殷民慧、臧利亭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并与原告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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