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殷克如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313****883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3民初288号 |
| 案号 | (2018)苏0623执22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18-11-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偿款3099480.26元。 二、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代偿款利息(其中40065.12元自2017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059415.14元自2017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南通大乾建材有限公司、殷克如、徐峰对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46元,由原告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596元。被告南通大乾建材有限公司、殷克如、徐峰对被告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36596元的诉讼费用不能给付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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