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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月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6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1493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已履行130736.93元
    未履行 未履行3464862.14元及利息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昌松、吴丽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48467.7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08398.9元,逾期罚息人民币196040.89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陈昌松、吴丽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2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被告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伽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昌松、吴丽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3元,减半收取176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691.5元,由被告陈昌松、吴丽负担,被告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伽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22691.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商业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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