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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月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6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虞民初字第00788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正兵归还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82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林正兵支付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春国对被告林正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69元,由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4元,被告林正兵、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春国负担1997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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