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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月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6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314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0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1
    发布日期 2015-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二、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486,7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支付方式与期限:上述一~三项,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1,643,225元,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每月25日前各支付原告500万元,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00万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00万元,于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3,243,350元;于2015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3,399,875元;如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付清,原告除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外,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需另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243,350元;五、如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原告与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011202015-DY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0)第02136号地块)抵押合同》约定的座落于江苏省常熟市金山路以东、富春江路以北、香榭路以西,使用面积为27,604.85平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常国用(2007)第00106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六、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福茂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高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林春国对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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