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岸工商处字[2017]122号-029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或六个月及以上未纳税申报;我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于2017年3月13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长江日报发布了《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责令上述企业在15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但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4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阎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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