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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宇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05****05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2211号
    案号 (2019)皖0421执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宇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2078.81元,利息罚息26582.43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合计43866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8年4月24日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童朝秀、蒋春山、丁海、蒋中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被告凤台县宇昂商贸有限公司、童朝秀、蒋春山、丁海、蒋中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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