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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字〔2020〕9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忠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