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网在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彭春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90EN-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民初4519号 |
| 案号 | (2018)苏1202执16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 已履行 | 1686.50 |
| 未履行 | 7689790.83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中网在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网在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人民币7625697.33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7625697.33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18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65780由被告泰州中网在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网在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651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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