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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谷瑞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成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41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5民初1157号
    案号 (2017)皖0225执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成波、翟群截止至2017年3月30日,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借款本金347812.68元、利息22530.13元,被告胡成波、翟群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借款本金47812.68元、利息22530.13元及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1700元,共计77042.81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息随本清; 二、被告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负担1700元,由被告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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