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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保乐源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京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258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阳商初字第0033号
    案号 (2014)惠执字第01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7
    发布日期 2015-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保乐源鑫公司结欠江南公司价款23万元,双方同意按20万元结算。该款保乐源鑫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4万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直至付清为止。 二、上述款项保乐源鑫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江南公司可就价款2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3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江南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南公司、保乐源鑫公司各半承担。该款已由江南公司预交,法院不再退回,保乐源鑫公司应承担部分于2014年4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江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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