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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8****4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918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9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香2017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84,493.46元;   二、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香2020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30,000元;   三、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香2020年5月1日至7月24日工资42,195.80元;   四、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香2019年绩效考核工资60,960元;   五、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香报销款62,784.34元;   六、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静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3,65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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