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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3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九堡)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厂房及办公)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五阶次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10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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